礦產資源是國家的重要財富,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珍貴寶藏,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謀求利益鋌而走險,違法擅自盜采礦產資源,不僅為國家和社會帶來損失,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也嚴重破壞了自然環境與生態平衡。
2022年4月份,被告生某濤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平度市某荒坡上非法開采建筑用砂,并對外出售,構成非法采礦罪。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主動交納退賠實際違法所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與鑒定費,符合從輕處罰與緩刑條件。2023年4月,平度法院依法判處生某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間,生某濤非但不積極接受社區矯正,反而“重操舊業”。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6日,生某濤又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與王某洲等4人(均另案處理)合伙,于平度市某廢棄礦洞內從事洗金行為,生某濤提供洗金礦井并協調洗金用電事宜,參與利潤分成。該團伙在未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的情況下,利用化學試劑非法采礦,經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生態環境監控中心檢測,在洗金點蓄水池、反應罐以及洗金礦井中均發現化學試劑成分。2023年9月6日,生某濤與其同伙將洗出的230余克黃金對外出售,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0.67萬元。
平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生某濤與他人合伙,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受刑罰的處罰。
被告人生某濤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與原判刑罰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判決依法撤銷原刑事判決書中判處的緩刑部分,判處被告人生某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法官說法: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除法律規定情形外,凡未經批準擅自開采、盜采、銷售、收購、運輸礦產資源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廣大群眾應增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非法采礦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危害,因一時貪念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文/謝佳銘 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