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近期,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要求被告陳某在十日內支付拖欠的河馬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兩萬余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至此,我市首例因違約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被起訴至法院案件審結。目前,我市正在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領域,當事人騙取住房保障、惡意拖欠租金等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大部分租戶補繳租金
據了解,河馬石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是我市首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于2010年配租入住,市南、市北(含原四方區)、李滄三區2000余戶家庭陸續入住該小區。配租入住后,個別家庭無正當理由長期拖欠租金,并造成惡劣影響。 2013年下半年開始,項目管理部門市北區房產經營管理中心對第一批24戶惡意欠租家庭送達了律師函,大部分欠租家庭在收到律師函后主動補繳租金,另有5戶仍拒不繳納租金。經法院調解,有4戶家庭陸續補繳租金,被告陳某仍未按規定補繳拖欠租金。
近期,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判決,判決被告限期十日內支付合同期內所有欠租同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房屋租金利息。
特殊困難家庭可減免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上,國家給予了土地供應、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多項政策支持。政府投資(含配建)的所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都會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而政府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如果租戶長期拖欠租金,不管是對公共租賃住房長期的建設發展維護還是對其他承租戶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實際上,我市在公共租賃住房的制度設計上比較人性化。如我市出臺的《關于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中提出,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 (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群體),可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額度為實際負擔租金標準總額的50%,一次減免最長期限為1年。
惡意欠租信用有污點
據了解,我市自2001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來,通過實物保障、發放租賃補貼、租金核減等方式多渠道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其中面向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但未實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是我市住房保障的一種重要保障方式。在實現對低保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我市穩步擴大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已多次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進行了調整。
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近日,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政策,進一步放寬了市區范圍內戶籍家庭公租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并提高了保障標準,越來越多的公租房待保障家庭將享受到政府給予的租賃補貼。然而,受保障家庭在享受到相關保障的同時,也應該履行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租金。目前,我市正在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等領域,當事人騙取住房保障、惡意拖欠租金等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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